关于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条件规定中校级单项评优掌握的界定
时间:2010-09-16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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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条件规定中
校级单项评优掌握的界定
根据党办转发了组织部《关于坚持党员发展标准,严格工作程序保证党员发展质量的补充意见》。对《意见》中第三章第二条中:获校级单项评先评优二次以上的规定,各单位提出如何掌握界定的问题。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,有关职能部门协商,经请示校党委领导同意,现将该条文作出如下界定:
一、 校党委宣传部每年表彰的校报优秀记者,优秀通讯员;
二、 学生工作处(部)表彰的《学工简报》优秀学生记者
、优秀通讯员;
三、 学生工作处(部)表彰的楼栋优秀学生干部;
四、 校团委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;
五、 校影视中心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,优秀学生记者,优秀学生主持人;
六、 校运动会荣获个人总分前八名者;
七、 军训先进个人;
八、 在省级以上(含省级)各类比赛中荣获前三名的个人,获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。(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)。